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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反弹症结何在

1998-08-0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曲冠杰 我有话说

90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农民负担,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对农民负担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农民负担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各级政府积极探索,政策措施纷纷出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关专家献计献策,然而农民负担却始终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农民负担过重仍是当今农村反应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负担主体逐步由集体转移到农户,从而使农民对负担的感受变得更为直接,因而对负担的轻重也更为敏感。据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表明:改革初期,由于农民收入超常规发展,使农民负担的增幅低于收入的增幅;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政策上向城市倾斜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复归,致使农民收入增幅大幅回落,从而使农民负担浮出水面。这期间,农民三项负担性支出年均递增16.9%,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速度7.4个百分点,农民负担的快速增长和连续数年的高位运行,使各地农村反映强烈。1992年以后,由于政府严令遏制,农民负担日益加重的局面有所好转,但仍未能根治并不时出现反弹。有的地区和部门仍然巧立名目,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有的不合理负担以更隐蔽的方式出现。记者曾在某省一个山区贫困县了解到,该县各部门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摊派的项目竟达300多种。

农民负担过重根源何在?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张晓山认为:农民负担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国家、集体和农民在农村剩余产品分配过程中的利害关系。经济转轨期间,我们的体制,特别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所存在的诸多不完善之处,是产生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农民负担问题有其深刻的制度背景。

首先,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农村基层组织及农民自治组织往往是有事权而无财权,只好向农民和乡镇企业伸手。地方政府预算内的财政收入往往是“吃财政饭”,一些地方连行政事业费、人头费等项开支也难以保证。为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各级地方政府只好从制度外财政收入上想办法。

其次,政府行为不规范,部门利益膨胀,缺乏约束和制衡。在现行体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为“养人”和“建设”,相继出台了大量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弥补经费不足。一些可以从工作对象处收费以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的单位和部门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衡,致使部门利益膨胀,部门收费项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标准越来越高,严重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

财政“分灶吃饭”客观上也激励了地方政府增加收费,产生了对资金的强烈需求。各职能部门在行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极易频繁使用其行政权力,从而导致收费主体多元化,政出多门,取之无度。

第三,农民负担平均分摊使一部分农民负担问题更加突出。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通过“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各项事业则只能依赖收取税费运转,由此造成了农民负担相对较重的局面。目前国家规定“村提留”、“乡统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由于存在着收入差距,这种平均负担就违背了公平负担的原则。因为5%是针对某区域内人均纯收入制定的,因此,只有农民的纯收入达到了所在区域全体人口的人均收入水平,他的负担才不会高于5%,否则,其负担就会高出5%,结果是低收入农户负担相对较重。

如何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张晓山认为:要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完善农业税收政策;完善税外规费征收制度,加大税收监管力度;研究制定农民负担总量控制标准且实行区域分类政策,经济发达地区可多负担,经济欠发达地区少负担;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通过“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同时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负担承受能力;加强机构改革力度,精减机构,压缩经费,规范政府行为,做到权力与金钱、部门利益彻底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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